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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2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闻喜县银华运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津市华晋汽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喜县银华运业有限公司,河津市华晋汽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2民初1365号原告:闻喜县银华运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龙学,职务:经理被告:河津市华晋汽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水生,职务: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东,职务:经理原告闻喜县银华运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津市华晋汽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闻喜县银华运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喜县银华运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闻喜县银华运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卫民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若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