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字6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吴小靖、马盛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小靖,马盛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字6915号申请执行人吴小靖,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迁西县。被执行人马盛阁,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迁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唐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贺明执行员 赵国才执行员 杜聚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宗 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