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91执1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兰州中川祁连山商砼有限公司与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中川祁连山商砼有限公司,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91执1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兰州中川祁连山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新区中川机场庙沟。法定代表人:宋安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法定代表人:杨太孝,该公司总经理。兰州中川祁连山商砼有限公司与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6)甘0191民初8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兰州中川祁连山商砼有限公司货款447864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1006元。因义务人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兰州中川祁连山商砼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履行了100万元案款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本院分别查询了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能主动配合我院执行工作,但暂时没有履行能力。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姜 峰执行员 郭大儒执行员 王兆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大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