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执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与侯小超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职权移送执行,侯小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645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职权移送执行。被执行人侯小超,男,1996年4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德昌县,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德昌县。本院在执行侯小超罚金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普光红审判员 唐天成审判员 许礼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海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