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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3民初2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白银市平川区社会就业服务中心与白银联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银市平川区社会就业服务中心,白银联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甘0403民初2021号原告:白银市平川区社会就业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董文峰,该中心主任。被告:白银联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继功。原告白银市平川区社会就业服务中心诉被告白银联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2017年7月18日,原告白银市平川区社会就业服务中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白银市平川区社会就业服务中心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24元,减半收取计11512元,由白银市平川区社会就业服务中心负担。审判长石福荣审判员舒朝芳人民陪审员寇宗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路翠珍书记员赵一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