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6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马建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显桃,马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6刑初92号自诉人张显桃,女,1982年1月26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务川自治县。被告人马建,男,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务川自治县。自诉人张显桃以被告人马建涉嫌重婚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自诉人张显桃诉称,其与被告人马建2014年相识,马建告知其已离婚,二人后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生活,期间生育一子,现自诉人再次怀孕后发现被告人马建一直欺瞒自己其未离婚的事实。故诉请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马建的刑事责任。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张显桃以不愿影响子女成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马建的控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张显桃以其不愿影响子女成长为由,申请撤回自诉。确系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显桃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邹劲松人民陪审员 申修堂人民陪审员 吴定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邹 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