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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辜某、徐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辜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294号申请执行人辜某,女,生于1986年8月29日,汉族。被执行人徐某,男,生于1988年11月9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4294号辜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经全国执行网络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徐某自2016年1月起每月初支付抚养费800元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42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煜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