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辜某、徐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辜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294号申请执行人辜某,女,生于1986年8月29日,汉族。被执行人徐某,男,生于1988年11月9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4294号辜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经全国执行网络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徐某自2016年1月起每月初支付抚养费800元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42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煜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