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4民初5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施海军与陈利明、张珍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海军,陈利明,张珍凤,陈金国,张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4民初5266号原告:施海军,男,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玉烨,台州市路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琳曦,台州市路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利明,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张珍凤,女,197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陈金国,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张林军,男,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原告施海军与被告陈利明、张珍凤、陈金国、张林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施海军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海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依法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施海军负担。审 判 员 罗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罗渊附:本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