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天铁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天津铁厂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铁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天津铁厂,天津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执保178号申请人:天铁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涉县更乐镇。法定代表人:王桂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少武,天津津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丰玉刚,天津津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津铁厂,住所地河北省涉县更乐镇。法定代表人:武玉海,该厂厂长。被申请人:天津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马场道148号。法定代表人:武玉海,该公司董事长。天铁资源有限责任公司诉天津铁厂、天津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和冻结被申请人天津铁厂、天津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的10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提供了3万元现金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和冻结被申请人天津铁厂、天津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10万元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姜 伟代理审判员 刘爱民代理审判员 赵丽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