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民特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郑培朝与郑林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培朝,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6民特132号申请人:郑培朝,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申请人:郑林,男,194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丰台区第五小学退休教师,住北京市丰台区。指定代理人赵怀琴,女,195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丰台区六圈大队农民,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人郑培朝申请认定郑林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郑培朝称,郑林于1974年经医生确诊为精神分裂症,无认知能力,行为紊乱,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请求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赵怀琴称,同意郑培朝的申请。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郑林与申请人郑培朝系父子关系。2009年7月,郑林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15年8月取得残疾人证,郑林为多重残疾人,精神残疾2级,肢体残疾3级。本院认为,根据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的诊断证明以及残疾证,郑培朝申请认定郑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具有充分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郑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罗红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