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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2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清松与靖宇县鑫源铁选有限责任公司 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清松,靖宇县鑫源铁选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2执179号申请执行人:刘清松被执行人:靖宇县鑫源铁选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清松与被执行人靖宇县鑫源铁选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于2017年7月1日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22民初1025号民事调解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新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