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执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魏兴权与曹圣能、龙业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兴权,曹圣能,龙业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保76号申请人:魏兴权,男,1956年9月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曹圣能,男,1962年10月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龙业红,女,1960年5月出生,汉族。魏兴权与曹圣能、龙业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魏兴权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两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全椒县襄河镇儒林路东侧江海新城市广场X幢X单元X室和位于全椒县马厂镇黄庵街道X号的房地产进行保全。申请人魏兴权以王家元、魏兴情位于全椒县襄河镇凤凰街X号X单元X室的房地产提供担保,现已保全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4民初175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殿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