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催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湖州泰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州泰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3民催字第17号申请人湖州泰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东林镇工业功能区北区。法定代表人林顺水。申请人湖州泰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5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申请人湖州泰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对其遗失的:出票人为:重庆海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湖州柏景家居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兴业银行重庆渝州路支行,出票日期为:2017年1月6日,到期日为:2017年7月6日,票面金额为:贰拾万元整,票号为3090005328669414号的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州泰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有权请求兴业银行重庆渝州路支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濯非审判员 刘之华审判员 袁向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穆金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