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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46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邬成丰与赵益胜、应国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成丰,赵益胜,应国康,王少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6580号原告:邬成丰,男,198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亮,上海林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基云,上海林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益胜,男,197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告:应国康,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告:王少强,男,197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原告邬成丰与被告赵益胜、应国康、王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邬成丰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邬成丰申请撤诉,经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成丰撤诉。审判员  储刘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 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