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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1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大泽山支行与张清浩、张保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大泽山支行,张清浩,张保芳,尹玉辉,尹永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1443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大泽山支行。住所地平度市大泽山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787588994Y。代表人姜建磊,支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宇超,男,1990年6月18日生,汉族,系该银行职工。被告张清浩,男,1962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张保芳,女,1964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被告尹玉辉,男,1985年9月2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平度市。被告尹永敏,男,1971年8月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大泽山支行与被告张清浩、张保芳、尹玉辉、尹永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清浩、张保芳、尹玉辉、尹永敏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大泽山支行撤回对被告张清浩、张保芳、尹玉辉、尹永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13元,减半收取1156.5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6元,由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大泽山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尚丰文人民陪审员  崔玉林人民陪审员  宋振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董玉蕾书 记 员  张晓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