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702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侯瑾钰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磊,侯瑾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2刑初295号自诉人李磊,男,汉族,1973年10月8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人侯瑾钰,女,汉族,1978年5月9日出生,住新乡市。自诉人李磊以被告人侯瑾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李磊以其已收到被告人侯瑾钰的执行款,其申请执行的款项已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李磊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李磊撤诉。审判员  李艳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