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2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侯瑾钰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磊,侯瑾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2刑初295号自诉人李磊,男,汉族,1973年10月8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人侯瑾钰,女,汉族,1978年5月9日出生,住新乡市。自诉人李磊以被告人侯瑾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李磊以其已收到被告人侯瑾钰的执行款,其申请执行的款项已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李磊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李磊撤诉。审判员 李艳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