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顾克与曾献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克,曾献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4执493号申请执行人:顾克,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曾献红,女,197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6)皖0304民初146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曾献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曾献红在中国工商银行130XXX008民币169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士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