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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02民初4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嘉兴创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扪一口社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创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扪一口社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02民初4305号原告:嘉兴创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中环南路与富润路交叉口北幢商办综合楼(富润路101号)。法定代表人:徐燕莉。委托代理人:吴涛、钱彬豪,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扪一口社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富润路376号。法定代表人:朱宏武。原告嘉兴创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们一口社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连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