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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5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华清、安徽博锐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华清,安徽博锐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5927号申请人:杨华清,女,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申请人:安徽博锐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红旗产业园复兴路7号厂房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0145715L。法定代表人:赵杰。被申请人:安徽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与采石路交口圣大国际商业广场A2区4层商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4896444T。法定代表人:陈萧耿。杨华清与安徽博锐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杨华清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博锐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42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杨华清自愿提供其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969号圣大商业广场B幢**号房产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杨华清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为保证判决后的顺利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博锐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42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其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天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翔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