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宽城区明伟平价便利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宽城区明伟平价便利店
案由
商标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553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平,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宽城区明伟平价便利店,经营场所长春市宽城区小南街小南棚户区华大天朗国际第B47-50/***幢***号。经营者:尹志明。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宽城区明伟平价便利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单艳芳代理审判员 王君伟代理审判员 孙 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