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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执恢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谭业刚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业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恢320号申请执行人谭业刚。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斌,经理。申请执行人谭业刚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0)文商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45749元,并负担执行费58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0)文商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文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明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