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1民初2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杨世楷与夏尚清、严中华、黄正莲、帅小燕、夏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世楷,夏尚清,严中华,黄正莲,帅小燕,夏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江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1民初2557号原告:杨世楷,男,1972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力,四川九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尚清,男,1971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告:严中华,男,1968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黄正莲,女,1967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帅小燕,女,1991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夏冬,男,1976年2月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江市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香格里拉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006229540280。负责人:张永华。原告杨世楷与被告夏尚清、严中华、黄正莲、帅小燕、夏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世楷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张玉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 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