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3执恢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柱年、杨巧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柱年,杨巧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恢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柱年,男,汉族,1971年7月12日出生,住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杨巧英,女,汉族,1985年6月5日出生,住桂林市叠彩区。本院在执行李柱年与杨巧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杨巧英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叠民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军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