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终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余光荣妨害公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光荣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终533号原公诉机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光荣,男,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余干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余光荣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7)浙0104刑初428号刑事判决,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余光荣有期徒刑六个月。原审被告人余光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余光荣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余光荣妨害公务的事实清楚,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原审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人余光荣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光荣撤回上诉。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4刑初42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祖峰审 判 员 蒋科宇代理审判员 郑 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方世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