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谢彬彬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彬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2刑初56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彬彬,曾用名:彬彬,男,1996年7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6被郑州市公安局须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公诉刑诉(2017)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彬彬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彬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份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谢彬彬在郑州市中原区沁河路与桐柏路交叉口的无限空间时尚网吧门口将被害人丁某停放在此的绿色福喜牌电动车盗走,后谢彬彬将该电动车以600元钱的价格卖给王某。经查: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2690元。2016年11月15日,谢彬彬被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谢彬彬家属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彬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曾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郑州市价格认定中心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赔偿协议及谅解书、电动车销售发票、购买证明等证据证实。据此认为被告人谢彬彬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建议对其判处罚金。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谢彬彬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且被告人谢彬彬签字具结。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彬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彬彬犯盗窃��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在对被告人谢彬彬量刑时,本院考虑到以下因素:谢彬彬到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谢彬彬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对谢彬彬表示谅解;谢彬彬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故对其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的相应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彬彬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吕华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泊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