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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四川自贡凤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尹显保、王代兵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自贡凤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尹显保,王代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执19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自贡凤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盐都大道新马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罗声源,董事长。被执行人:尹显保,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执行人:王代兵,男,1968年8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四川自贡凤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尹显保、王代兵内部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自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自贡凤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旌阳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自贡凤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尹显保、王代兵内部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自仲裁(2014)民字第27号裁决书)由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审判长 程 鹏审判员 高 正审判员 李红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