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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执1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丹枫与被执行人张海荣、通辽市科尔沁区建国路家园宾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丹枫,张海荣,通辽市科尔沁区建国路家园宾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1750号申请执行人许丹枫,女,1952年8月7日出生,个体,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张海荣,女,1965年4月1日出生,无职业,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通辽市科尔沁区建国路家园宾馆,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建国路。经营者王会光,男,1965年8月11日出生,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许丹枫与被执行人张海荣、通辽市科尔沁区建国路家园宾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502民初222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海荣所有的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区铁南办事处永安小区**室,建筑面积为52.89平方米,产权证号为10802141****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