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4民初24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钟剑芬与叶梓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剑芬,叶梓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4民初2467号之一原告:钟剑芬,女,198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被告:叶梓成,男,199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原告钟剑芬诉被告叶梓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剑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00元,财产保全费3220元,由原告钟剑芬负担。审判员 黄丽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淑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