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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02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黄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陈某某,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02执450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梁某某,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的(2016)桂1202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梁某某、陈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7)桂1202执450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30915元及相应利息,申请执行费364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某某、梁某某在本院其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本院已经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予以评估、拍卖以抵偿债务,现无法变现。另外,本院经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车辆、土地财产登记信息予以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向当事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房产评估、拍卖后,再行申请参与分配。对本案尚未履行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02执450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覃于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胤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