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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3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平兆成与淮南魔方网络科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兆成,淮南魔方网络科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3民初3710号原告:平兆成,男,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初中文化,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庆学,男,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系平兆成父亲。被告:淮南魔方网络科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程,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平兆成与被告淮南魔方网络科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魔方网络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兆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庆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魔方网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平兆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677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将鑫诚集团公司下属公交站台(上东锦城至十九中)迁移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施工完毕后欠材料款及人工费人民币肆万陆仟捌佰元整(46800元)。另在原告工厂加工喷绘画面欠款人民币贰万陆仟玖佰元整(26900元),共计欠款柒万叁仟柒佰元整(73700元),经多次讨要,被告陆续支付陆仟元(6000元),后被告拒不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魔方网络公司未作答辩。平兆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告身份证、被告的企业信息查询以及欠条,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5年3月至6月,平兆成承包鑫诚集团公司下属公交站台(上东锦城至十九中)的迁移工程,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工程完毕后,魔方网络公司向平兆成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魔方庆典公司欠平兆成喷绘公司喷绘制作26900(两万六千九元整),欠平兆成鑫诚集团施工费46800(四万六千八元整),张程2015年9月9日淮南魔方网络科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签章)”,后魔方网络公司支付了6000元,尚欠67700元未付,故平兆成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平兆成与魔方网络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平兆成提交的欠条证明双方合同存在的事实。现平兆成按照约定完成合同义务,魔方网络公司应当支付平兆成费用,平兆成认可魔方网络公司已支付6000元,故平兆成要求魔方网络公司支付费用677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魔方网络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予以缺席审理与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淮南魔方网络科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平兆成67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3元,减半收取计746.5元,由被告淮南魔方网络科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化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子盼附1:本案证据目录1.欠条一份,证明欠款的事实。2.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3.企业信息资料原件,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二、被告魔方网络公司未提交证据。附2: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