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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执66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曼隆蒂森克虏伯电梯有限公司、山东菏泽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曼隆蒂森克虏伯电梯有限公司,山东菏泽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66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曼隆蒂森克虏伯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联丰路58号。法定代表人:AlshuthStefan被执行人山东菏泽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人民路1679号。法定代表人陈依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791民初1988号民事判决书、(2017)鲁民终8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山东菏泽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菏泽东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本院在诉讼阶段以(2016)鲁1791民初1988号民事裁定书进行了冻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山东菏泽东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广科审判员  杜永刚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