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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孙强、洪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强,洪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3执478号申请执行人:孙强,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洪德,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工作,住湖北省麻城市,现住址天津市北辰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孙强与被申请执行人洪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第0113民初692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洪德赔偿申请执行人孙强的经济损失:医药费24625.80元,误工费1542元,护理费1542元,伙食补助费1500元,营养费375元,替被告人垫付的医药费1488.52元,合计31073.32元的60%即18643.99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能力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广柱审判员  陈 豪审判员  朱 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