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1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静秦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秦剑,胡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828号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阳光家园16号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842166420。法定代表人:蓝立超,总经理。被告:秦剑,男,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胡静,女,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剑、胡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曾文峰人民陪审员 易如琴人民陪审员 刘思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