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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9民初2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同军与张宝新、刘洪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同军,张宝新,刘洪艳,刘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2197号原告:王同军,男,1972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玉田县。被告:张宝新,男,1970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玉田县。被告:刘洪艳,女,1970年6月2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杨国英,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立新,女,1967年10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同军与被告张宝新、刘洪艳、刘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同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王同军负担。审判员  张宝存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艳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