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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4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杨利昌、李德洪、姜勇、李子洪、李吉祥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利昌,李德洪,姜勇,李子洪,李吉祥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524刑初115号公诉机关叙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利昌,小名:杨老三,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公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叙永县赤水镇,现住址同上。因本案于2016年7月8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该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15日被执行逮捕,同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德洪,小名:德洪儿,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叙永县赤水镇,现住址同上。因本案于2016年7月12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李杰,四川德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姜勇,小名:姜老四,男,1979年2月14日出生,苗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叙永县赤水镇,现住址同上。因本案于2016年7月19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15日被执行逮捕,同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杨霞,四川康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子洪,小名:李老四,男,1977年4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叙永县正东镇,现住叙永县叙永镇。因本案于2016年7月8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16日被执行逮捕,同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吉祥,小名:李老五,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叙永县赤水镇,现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3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15日被执行逮捕,同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罗辅双,四川德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叙永县人民检察院以叙检公诉刑诉〔201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利昌、李德洪、姜勇、李子洪、李吉祥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5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过程中,叙永县人民检察院以叙检公诉刑补诉〔2017〕1号补充起诉决定书对被告人李吉祥、李德洪、李子洪的犯罪事实予以补充起诉,本院于7月4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李佳林、代理检察员徐志强、书记员车璐、贺安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利昌,被告人李德洪及其辩护人李杰,被告人姜勇及其辩护人杨霞,被告人李子洪,被告人李吉祥及其辩护人罗辅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李吉祥为获取非法利益,以每天400元—800元人民币的价格租用被告人杨利昌位于叙永县赤水镇中沙村四社的房屋,多次组织人员以打“小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其间,被告人李德洪积极为赌场提供帮助,邀约被告人姜勇、被告人李子洪为赌场提供资金放贷,由李吉祥按天支付姜勇、李子洪人民币600—800元的工资。2016年6月5日,被告人李德洪组织人员到其位于叙永县赤水镇海螺村一社68号的家里进行赌博,李德洪提取水钱2000元,除去开支后与李子洪每人分得人民币800元。2016年6月,被告人李吉祥为获取非法利益,以每天300元—800元人民币的价格租用王涛位于叙永县赤水镇大文村三社的房屋,彭良凯位于叙永县赤水镇中沙村六社的房屋,李伟位于中沙村的房屋,组织人员以打“小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其间,被告人李德洪为赌场提供帮助,邀约被告人李子洪提供资金在赌场内放贷,由李吉祥支付李子洪人民币2000余元。另,案发后被告人李吉祥、李德洪、姜勇、李子洪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参与开设赌场的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姜勇已退缴赃款1800元并上缴赌资10000元,被告人杨利昌已退缴赃款2500元,被告人李子洪已退缴赃款2500元,被告人李吉祥已退缴赃款16100元。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利昌、李德洪、姜勇、李子洪、李吉祥犯开设赌场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决,并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被告人杨利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被告人李德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辩护人李杰对指控被告人李德洪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辩称被告人李德洪组织人员在自己家中打“小九”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告人姜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辩护人杨霞对指控被告人姜勇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辩称姜勇具有自首行为、积极退赃,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子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被告人李吉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辩护人罗辅双对指控被告人李吉祥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辩称李吉祥仅邀约几个赌博人员,赌博的场地也是临时起意租用,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行为、积极退赃,请求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7月期间,被告人李吉祥为获取非法利益,以每天400元—8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的价格租用被告人杨利昌的房屋,多次组织赌博人员以打“小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其间,被告人李德洪为赌场的开设积极邀约了部分赌博人员,并邀约被告人姜勇为赌场内的赌博人员提供赌资三场次,由被告人李吉祥按每场次赌博支付被告人姜勇600元的“报酬”。2016年6月,被告人李吉祥为获取非法利益,以每天300元—800元的价格分别租用王涛、彭良凯、李伟的房屋,组织赌博人员以打“小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其间,被告人李德洪为赌场的开设积极邀约了部分赌博人员,并邀约被告人李子洪为被告人李吉祥开设赌场的赌博人员提供赌资两场次,由被告人李吉祥按每场次赌博支付被告人李子洪800—1100元的“报酬”。2016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李德洪组织赌博人员在自己家中进行赌博,被告人李德洪抽头渔利2000元,除去开支后被告人李德洪与李子洪每人分得800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吉祥、李德洪、姜勇、李子洪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参与开设赌场的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李吉祥已上缴违法所得16100元。被告人姜勇用自有资金20000元在赌场内向赌博人员提供赌资,获得“报酬”1800元已上缴,并上缴赃款赌资10000元。被告人李子洪用自有资金30000元在赌场内向赌博人员提供赌资,获得“报酬”2900元,已上缴违法所得2500元。被告人杨利昌已上缴被告人李吉祥支付的“房租”25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德洪向本院上缴违法所得1200元;被告人姜勇向本院上缴赃款赌资10000元。被告人杨利昌、李德洪、姜勇、李子洪、李吉祥均自愿认缴罚金。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逮捕证、监视居住决定书、户籍证明,以证明案件来源、对五名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及五名被告人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二)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以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进行检查及扣押的相关物证。(三)追缴物品清单、四川省行政刑事处罚罚没票据,以证明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和赃款的情况。(四)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及身份情况。以证明被告人李吉祥等人开设赌场。(五)被告人杨利昌、李德洪、姜勇、李子洪、李吉祥、同案人姜浪(另处)的供述。以证明被告人李吉祥租用被告人杨利昌等人的房屋开设赌场,李德洪为李吉祥开设赌场邀约部分赌博人员和邀约姜勇、李子洪在赌场内向赌博人员提供赌资。(六)证人韦某某、张某某、姜某、夏某某、王某、王某某、王某1、王某2、夏某、何某、杨某某、顾某某、王某某1、李某、张某某1、吴某某、袁某某、王某某2、刘某某等人的证言。以证明被告人李吉祥租用被告人杨利昌等人的房屋开设赌场,李德洪为李吉祥开设赌场邀约部分赌博人员和邀约姜勇、李子洪在赌场内向赌博人员提供赌资。(七)手机照片、手机微信交易图片。以证明赌博时的场景和催收赌资过程。(八)到案经过说明。以证明被告人杨利昌、李德洪、姜勇、李子洪、李吉祥的到案情况。(九)现场勘验与照片、开设赌场方位示意图、情况说明。以证明赌场开设的地点。(十)证据调取通知书、通话记录清单。以证明被告人之间的通话情况。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吉祥以营利为目的,租用他人住所为赌博人员提供赌博场所并抽头渔利;被告人李德洪积极为被告人李吉祥开设的赌场邀约赌博人员和提供赌资人员;被告人杨利昌为被告人李吉祥开设赌场提供场所并收取“房租”牟利;被告人姜勇、李子洪受邀在在赌场内向赌博人员提供赌资牟利,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均以营利为目的,系共同犯罪;另被告人李德洪以营利为目的,单独组织赌博人员在自己家中赌博并抽头渔利,被告人李子洪在此次赌博中分得渔利。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五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德洪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德洪组织赌博人员在自己家中赌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经查,被告人李德洪组织赌博人员在自己家中赌博系以营利为目的,其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依法不予采纳。被告人李吉祥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吉祥仅邀约几个赌博人员,赌博场地临时起意确定,情节轻微。经查,被告人李吉祥多次组织赌博人员临时确定赌博地点开设赌场,主观犯意较深,故对其辩护人辩称其行为情节轻微的理由,本院依法不予采纳。被告人杨利昌、姜勇、李子洪在开设赌场的行为中起次要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吉祥、李德洪、姜勇、李子洪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对其相应辩护人的辩解理由,本院依法予以采纳。被告人杨利昌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吉祥、李德洪、杨利昌、姜勇、李子洪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被告人姜勇已主动全额上缴赃款赌资,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吉祥、李德洪、杨利昌、姜勇、李子洪自愿认缴罚金,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利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李德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三、被告人姜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四、被告人李子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五、被告人李吉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六、被告人李吉祥、杨利昌、姜勇、李子洪分别上缴的违法所得16100元、2500元、1800元、2500元均予以没收;被告人姜勇上缴的赃款赌资10000元予以没收,均由叙永县公安局依法上缴国库;七、被告人李德洪上缴的违法所得1200元;被告人姜勇上缴的赃款赌资10000元予以没收,均依法上缴国库;八、被告人李子洪放贷的赃款赌资3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均予以没收,继续追缴,均上缴国库。(被告人杨利昌、李德洪、姜勇、李子洪、李吉祥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没收的违法所得、赃款,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谢登虎人民陪审员  袁 红人民陪审员  周忠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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