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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民终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何鲁、王仪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鲁,王仪程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民终87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何鲁,男,汉族,1979年12月6日出生,广西兴业县石南镇环镇中路**号,现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贤珊,广西润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仪程,男,汉族,1978年4月13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现住玉林市玉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恒,广西金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何鲁与被上诉人王仪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兴业县人民法院(2016)桂0924民初1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确有必要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销兴业县人民法院(2016)桂0924民初1016号民事判决。二、二、本案发回兴业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何鲁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54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 梅审判员 黄炳才审判员 陈明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海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