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民初2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底芙超与刘红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底芙超,刘红燕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2276号原告:底芙超,男,198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刘红燕,女,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底芙超与被告刘红燕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底芙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绍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