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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玉兰、常素平、裴广鑫、裴广葓与被执行人于永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玉兰,常素平,裴广鑫,裴广葓,于永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237号申请执行人宋玉兰,女,194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常素平,女,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裴广鑫,男,199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裴广葓,男,200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于永俊,男,195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宋玉兰、常素平、裴广鑫、裴广葓与被执行人于永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621执2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家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