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民初2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玉华与张秀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华,张秀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2357号原告:张玉华,女,195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告:张秀珍,女,195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华诉被告张秀珍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华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张秀珍名下银行存款2万元,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玉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本案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秀珍名下银行存款2万元,或查封被告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至本案审理、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义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