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周永娣与田波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永娣,田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592号申请执行人:周永娣,女,198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委托代理人:周选民,男,195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华州区。被执行人:田波,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西安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永娣与被执行人田波离婚纠纷(2014)大民初字第0193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执行标的为房屋补偿款60000元及逾期利息1850元,执行费8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田波的银行存款62650元。申请执行人周永娣受偿61850元,缴纳执行费800元。至此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019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袁宏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