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恢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孙德云与于成君、李文红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德云,于成君,李文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288号申请执行人:孙德云,男,1952年3月10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于成君,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现住鞍山市。被执行人:李文红,女,1978年6月7日出生,现住鞍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德云与被执行人于成君、李文红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于成君、李文红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2017年7月3日,本院依法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平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