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8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谢军伟与李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军伟,李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8314号原告谢军伟,男,汉族,1979年3月16日出生,住址河南省长葛市。委托代理人吕建刚,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静,女,汉族,1972年10月23日出生,住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军伟诉被告李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军伟撤回对被告李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继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加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