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02执恢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纯与被执行人赵世杰、赵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纯,赵世杰,赵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恢141号申请执行人刘纯,女,2000年5月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赵世杰,男,1994年4月13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桑西居委会****号。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赵汉春,男,1960年7月5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执行人刘纯与被执行人赵世杰、赵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世杰、赵汉春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土地使用权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由被执行人赵世杰、赵汉春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和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驿民初字第1361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