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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2行审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2017)湘0482行审90号常宁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贺礼保行政处罚一案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常宁市国土资源局,贺礼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C}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湘0482行审90号 申请执行人常宁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常宁市群英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荣辉,局长。 委托代理人魏维,常宁市国土资源局职工。 被执行人贺礼保,男,1972年7月15日,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常宁市板桥镇丫田村新屋组9号。 申请执行人常宁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常国土资罚[2016]A-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人常宁市国土资源局认为被执行人贺礼保修建北一环道路过程中在未取得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农用地43643.2平方米(其中城市用地3915.5平方米、坑塘水面189.6平方米、其他园地39538.1平方米)动工修建位于宜阳街道办事处嵩联村地段北一环道路,道路现状已三通一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2、对非法占用的43643.2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处罚,罚款为654648元,上缴国库。申请执行人常宁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上述处罚决定后,于同日送达了被执行人贺礼保。贺礼保至今未按上述处罚决定履行。贺礼保于2013年7月份以挂靠衡阳市鑫湘湘江建筑公司的方式通过招投标,中标北一环道路施工建设,与北一环工程建设指挥部签订了《北一环工程建设施工合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常宁市国土资源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基本违法事实不清,申请执行的行为存在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因此,对申请执行人常宁市国土资源局的相关申请,本院不准予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执行申请人常宁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常国土资罚字[2016]A-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李鸿飞 审 判 员  唐建平 审 判 员  吴云鹤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贺 旻 打印责任人: 贺旻 校对责任人: 唐建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