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财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刘翠省、郑维兴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翠省,郑维兴,张玉珍,郑维珍,冀州市春晖电信器材厂,冀州市艳阳春暖气片有限公司,常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财保82号申请人:刘翠省,女,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郑维兴,男,汉族。被申请人:张玉珍,女,汉族。被申请人:郑维珍,1973年2月19日出生。被申请人:冀州市春晖电信器材厂。法定代表人:郑维兴,厂长。被申请人:冀州市艳阳春暖气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荣,经理。被申请人:常荣,女,汉族。申请人刘翠省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在银行存款9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刘翠省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铁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玉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