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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3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康福与陈亚保、陈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康福,陈亚保,陈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3民初572号原告:陈康福,男,汉族,1964年10月21日出生,住吴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亚桂,男,1972年10月09日出生,被告:陈亚保,男,汉族,1953年10月29日出生,住吴川市,被告:陈华明,男,汉族,1984年10月05日出生,住吴川市,原告陈康福诉被告陈亚保、陈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康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亚桂,被告陈亚保、陈华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法院判决两被告支付借款130000元及利息62400元[原双方约定年利率为36%,原告现依法主张年利率24%,从2015年8月8日起计至2017年8月7日,(末还的作为后期本金计至还清后期本金及利息之日止)]两项共192400元给原告。二、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陈亚保、陈华明于2015年8月8日借到原告现金130000元,写有借据和还款协议书一式两份,经双方和见证人确认后,原、被告双方各执一份;被告在该还款协议书上约定:1、被告从2015年8月8日起至本年底,必须还10000元给原告;2、从2016年正月初起,每月至少还款5000元,一直还清130000元止。3、每月还款不能间断,符合上述条件,借款不计利息。如被告不履行还款职责,违反协议约定中的任一项,所借的款应计算利息,从借款日开始计起,直至还清为止,每月利息3900正,债务人要无条件接受。后被告不依约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追付都无果。为此,被迫向法院提出起诉。被告陈亚保辩称:我在本次借钱前,已借到原告120000元,加上利息共欠130000元,后来还了16000元,现在欠10000元,因写了还款计划,不用归还利息。于2015年12月24日归还了10000元,2016年农历七月初五归还2500元,2016年农历9月28日归还2000元,2016年农历10月、11月归还1000元。每次还款时原告均在借据上签字确认已经还款,最后一次归还的1000元原告没有在借据上签名确认。被告陈华明辩称:我不是被告主体,钱非我所借的,原告提供的录音是在我不知道,非法的情况下所录。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陈亚保与陈华明是父子关系。2015年8月8日,被告陈亚保立下借据向原告借款130000元,没有约定的利息情况。同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书,约定:1、被告从2015年8月8日起至本年底,必须还10000元给原告;2、从2016年正月初起,每月至少还款5000元,一直还清130000元止。3、每月还款不能间断,符合上述条件,借款不计利息。如被告不履行还款职责,违反协议约定中的任一项,所借的款从借款日开始计起,直至还清为止,每月利息3900正。后被告分三次向原告归还了本金14500元。原告认为被告陈来保借款与儿子陈华明一起做生意,应共同承担还款义务,被告陈华明认为该债务与自己无关。本院认为:被告立下借据向原告借款130000元,双方并达成还款协议书,此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原告已履行贷款义务,被告仅仅履部份还款义务,根据双方签定的还款协议书约定,被告的行为不端已构成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陈亚保归还借款及利息有理,应予以支持。被告陈华明为陈亚保的儿子,虽然被告陈亚保称借款给儿子办厂,陈华明不是涉案借贷关系的当事人,没人合同或法律上的依据规定陈华明要承担归还义务,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认定原告要求被告陈华明承担还款义务无理。应予驳回。被告已向原告归还了本金14500元,尚欠本金为115500元,原告要求被告陈亚保从借款之日(2015年8月8日)起至还清本金时止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符合合同约定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院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亚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康福归还借款115500元。二、限被告陈亚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以借款115500元为本金,从2016年8月8日起至还清时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给原告陈康福。三、驳回原告陈康福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2074元,由被告陈亚保负担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小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诗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