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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民初1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薄景海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薄景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初1577号原告薄景海,男,195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梨树县。委托代理人姜常胜,男,195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吉林省梨树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负责人:于勇。地址: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阿里路34号。本院受理原告薄景海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已向我院起诉,我院已受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我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的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关继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守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