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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陆磊与孙金荣、王磊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磊,孙金荣,王磊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2民初586号原告:陆磊,男,1984年4月18日生,汉族,住靖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余杰,靖江市弘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金荣,男,1975年12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靖江市。被告:王磊,女,1978年9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靖江市。原告陆磊与被告孙金荣、王磊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余杰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2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11月11日,原告为被告孙金荣向深圳市钱生钱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所借款项提供担保,后孙金荣未还款,深圳市钱生钱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要求原告履行保证责任,原告遂归还了借款20万元(本金18万元、利息2万元),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可以向被告孙金荣追偿。被告孙金荣所负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应连带偿还。原告提供了借款合同、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函、借款额及还款计划确认书、债务提前到期及债权转让通知书、原告向深圳市钱生钱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还款的相关凭证、深圳市钱生钱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结清证明、两被告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为证。两被告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11月11日,被告孙金荣通过深圳市钱生钱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借款18万元,并对借款服务费、逾期还款、保证金、还款日、利率、还款起止日期等进行了约定。同日,原告陆磊出具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函,为被告孙金荣通过深圳市钱生钱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担保函和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保证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016年1月27日,深圳市钱生钱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发出债务提前到期及债权转让通知书,主要内容为:被告孙金荣于2015年11月11日通过该公司借款18万元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该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宣布借款立即到期,要求立即偿还全部已发放的借款本金、利息或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根据该公司公布的交易规则,债权人已于2016年1月27日通过该公司(网络平台)将上述债权转让至上海乾生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并指定了还款账户。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原告陆磊分五次向深圳市钱生钱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还款共计20万元。2017年1月5日,深圳市钱生钱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结清证明,主要内容为:孙金荣于2015年11月11日与该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现已于2017年1月5日由担保人陆磊代偿金额20万元整,前述合同项下的贷款款项全部结清,合同方均无任何争议及纠纷。本院认为,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放弃了抗辩原告主张的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本院根据原告举证及陈述认定原告主张的事实成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原告作为保证担保人偿还深圳市钱生钱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孙金荣追偿。孙金荣向深圳市钱生钱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磊以其与被告孙金荣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金荣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陆磊担保代偿款20万元。被告王磊以其与被告孙金荣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430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380元,由两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付给原告)。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审 判 长  曹永清人民陪审员  刘 露人民陪审员  张状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范楚楚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