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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3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建兵、杨素革等与鲁建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兵,杨素革,鲁建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3953号原告:张建兵,男,199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原告:杨素革,女,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建鹏,男,199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鲁建勋,男,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原告张建兵、杨素革诉被告鲁建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详,也没有被告其他的送达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建兵、杨素革的起诉。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高剑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吉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