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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民初3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3741周建国与王长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国,王长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3741号原告:周建国,男,1971年1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王长普,男,1980年6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原告周建国诉被告王长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周建国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建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计845元,由原告周建国负担。审判员  祝永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