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民初3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3741周建国与王长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国,王长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3741号原告:周建国,男,1971年1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王长普,男,1980年6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原告周建国诉被告王长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周建国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建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计845元,由原告周建国负担。审判员 祝永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 娟 关注公众号“”